关于对“电商购棋牌平台- 棋牌官网网站- 游戏APP下载物平台”系“网络赌场”性质如何认定?——高某等开设赌场案
2026-03-30棋牌平台,棋牌官网网站,棋牌游戏APP下载
2020年,何某带领包括周某等在内的技术团队,开发设计“A”软件平台。而后,何某带领原技术团队,成立某1公司、某2公司,并以前述公司名义,接受高某实际控制的某3公司、某4公司的委托,在明知“A”平台被用于结算赌资的情况下,参照“A”软件代码及功能,先后设计“B”“C”等软件平台。何某从高某处获取软件开发等各项费用共计342万余元,以发工资、奖金等形式将前述款项予以分配。
高某全面管理、控制“B”“C”软件平台,并通过向网络赌博人员收取提现手续费的方式获利。何某负责软件平台开发、技术维护等工作。周某经何某安排,负责设计“B”“C”软件原型,安排技术开发、运维等日常事务。经何某安排,周某还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涉平台违法、犯罪证据。周某获得工资等共计259672元。
网络赌博人员在“B”“C”平台上聚集并建立聊天群,通过某小程序,将“某麻将”等棋牌类娱乐APP中的“战绩截图”自动导入“B”“C”平台中的聊天群,再通过“B”“C”中的充值、提现、发红包等功能,或通过支付宝、微信转账等,完成赌资结算。截至案发,在“C”平台上注册的会员账号共27万余个。涉案期间高某通过收取提现手续费的方式,从“B”“C”平台抽头渔利数额共计2147万元。二审期间周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59672元、缴纳罚金2万元。
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高某、何某、周某经营、开发、维护“B”“C”软件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聚集、赌资结算网络平台并从中获利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其中高某抽头渔利数额2147万元,何某违法所得342万元,周某违法所得259672元,均属情节严重。在共同犯罪中,高某委托开发、经营涉案平台等,何某接受高某委托开发、维护涉案平台,二人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但高某作用大于何某,量刑时予以考虑;周某受何某安排帮助开发、维护涉案平台,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减轻处罚。周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有认罪悔罪表现,予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四、向被告人高某、何某追缴21796494.97元,予以没收;其中有342万元向何某追缴后予以没收;
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对高某、何某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予以维持。因周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足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原审部分涉案犯罪金额认定、涉案财物处理不当。据此,判决如下:
一、维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(2022)川019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、二项;
二、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(2022)川019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的第三、四、五项;
三、上诉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
四、对上诉人高某、原审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2147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,其中向何某追缴342万元,其余部分向高某追缴(已冻扣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用于前述款项的执行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)。对上诉人周某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59672元予以没收。对冻结在案的支付公司中某3公司、某4公司的账户资金及孳息,予以没收。
近年来,涉网络平台的开设赌场罪案件数量有所增长,表现形式也不断多元化,主要表现为各类型的网络赌博平台、黑彩、对赌等。很多APP或者披着合法用途的“外衣”,或者不断变化服务器,或者仅是犯罪链条中的一环,导致“网络赌场”认定困难。
本案的争议焦点,包括披着外衣的假“电商购物平台”能否被认定为“网络赌场”,如何认定经营者和开发者的行为是否属于“开设赌场”。
首先,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,对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、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“开设赌场”。认定某个平台是否属于“网络赌场”,应根据平台的主要功能加以认定。具体到本案中,“B”“C”名义上是“电商购物平台”,具有建群、聊天、发红包、充值、提现等功能。但根据后台数据,除高某的一名亲属在平台上有80余件商品交易记录外,数千万元的交易流水均无任何商品交易记录,高某对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。结合在案证人、赌博人员的供述,可以认定“B”“C”平台其主要功能为赌资结算。
其次,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、国家对网络资金安全监管的重视,要顺利运营“网络赌场”,赌资结算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。本案中,赌博人员均在正规棋牌类娱乐软件上打牌,通过“机器人”小程序将输赢结果摆渡到“B”“C”平台并进行赌资结算。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,赌资结算为网络棋牌从娱乐发展为赌博提供了重要条件,聚集了大量网络赌博人员,“B”“C”平台属于“网络赌场”。
再次,认定是否“明知”开设网络赌场,应当结合行为人所在的行业、过往经历等进行综合认定。本案中,高某在2020年7月曾因为赌博平台提供费用结算,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而何某团队不仅以赌资结算平台“A”的源代码为依据开发“B”“C”平台,还根据赌博人员反馈的漏洞进行维护、测试,何某团队能够明确看到赌博人员反馈中反复出现“茶水费”“红包”等多个涉及赌博的关键词,并私下多次就如何统一口径、规避风险进行沟通,还多次接受公安机关对赌博、诈骗等报案的调查。故,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高某、何某、周某明知其所经营、开发、维护的平台系“网络赌场”。
最后,认定各行为人对“网络赌场”的责任大小,应当考虑各行为人与“网络赌场”正常运转的关联度、紧密度,而非仅以获利金额进行判断。本案中,高某作为“网络赌场”的经营者,获得了绝大部分抽头渔利,其系开设赌场的主犯。何某虽然仅以开发费、维护费等,获得了300余万元,非法获利远低于高某,但其带领的团队提供的源代码、平台运营模式、测试和维护技术,是本案的网络赌场能够顺利运营的关键,其也系开设赌场的主犯。
随着手机、平板电脑等方便、快捷上网方式的普及,用手机上网成了主要的休闲方式,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也成为网络赌博的主要犯罪方式。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博犯罪行为具有低成本、高利润的特点,且其不仅隐蔽性强,还不受地域限制,因此犯罪规模越来越广、涉案金额越来越高。与传统的开设赌场犯罪相比,在网络上开设赌博的犯罪行为认定难度也越来越大。本案的被告人建立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赌博网站,他们不接受投注、不担任代理,甚至不直接组织赌博活动。但人民法院坚持源头打击,根据所架设平台的基本属性、各被告人的行为、分成金额、资金流水等,准确认定事实及各被告人的地位、作用等,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对被告人进行了精准打击。公众网络“私域”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赌博犯罪无论如何变身隐形,都逃不过被依法惩处的下场。


